精通法学的大律师陶保晋以道义和良心清点自己的言行,本能地、坦荡地出示了大量的无罪铁证,寄幻想于法律的公正。然而,当年维护独裁统治的旧法统,为了定下“通谋敌国、反抗本国”汉奸罪,为了捏造的罪名能够成立,凡是陶保晋的呈堂物证与此“定罪”相矛盾的原件、报刊等等,全部被粗暴的剔出了,如: 1938 年惨遭日寇迫害的《辞职书》、 1942 年为百姓免遭粮荒之苦的“弹劾粮食部长案”,以及对他秘密缉拿和撤职查办的文案、卷宗、实物、报刊等等,全部蒸发了。使陶保晋遭受法律不公、精神摧残、事业摧毁的灭顶之灾。
由于 陶保晋的慈善业绩社会影响极大, 抗战胜利后, 他的埋尸 4 万 3 千余人的《红卍档案》正在国际法庭上审判战犯提供铁证而震惊中外。 1946 年 6 月的国民政府首都高等法院,不得不将陶保晋 提供的 “无罪证明”,部分 地 保留下来运用法律“技巧”放进了减刑理由中。
《判决书》中仅留下经过精心剔选的证据:
1. 世界红卍字会南京分会慈业工作报告书一册。
2. 照片 10 张。
3. 世界红卍字会南京分会救济队掩埋组掩埋尸体具数统计表一张。
4. 办理义赈之存根 16 本。
5. 恤老慈金照片簿一本。
6. 恤老慈金姓名录一本。
以上原件均存于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并在国际法庭审判战犯作证。《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复制了部分陶保晋提供的物证展出。
陶保晋的“汉奸罪”没有任何“通敌谋反”的犯罪事实
却有大量慈善业绩和掩埋 4 万 3 千无辜同胞的社会贡献
请看《判决书》的“主文”和“事实”(图 1-2 )
“主文”:陶保晋共同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公权三年,全部财产除酌留家属必须生活费外没收。
" 事实 ” : 陶保晋于民国十二年被推任世界红卍字会南京分会会长。二十六年十二月首都沦陷后受敌人之指使出而组织自治会自任会长,惟为时仅十余日即因病辞会长之职,并推荐副会长孙叔荣任该会会长。......
纵观“判决书”,对照陶保晋的实际言行, 用史实来对照“判决书”编造的“犯罪事实”:
1. 陶保晋于民国 11 年( 1922 年)自己创建的道教慈善组织 南京红 卍 字 会 ,历时 26 年的 会长是陶保晋有生以来仅此一次“自任”的,。与日本人毫无关系,更不是日寇推任的。 军统局 没有任何 证据证明“首都沦陷后受敌人之指使出而组织自治会自任会长”。 “判决书”在第一罪行里不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竟然发生年代搞错,编造“自治会自任会长”的错误。
2. 陶保晋的自治会长是日寇在认定其他人选后,由日寇长官佐方和田中领事“临时变更” 突然宣布的, 使陶保晋惊愕失措、拉贝先生感到吃惊。陶保晋的《辞职书》和拉贝日记均有记载足供查证。陶保晋“自任”自治会长之罪是捏造的。
3. 陶保晋告病假离任后,代理会长是由自治会经日寇田中领事陈述意见“请陶静养,由孙代理”的。 在 陶保晋 的《辞职书》里写得很清楚。 推荐孙为代理会长的罪名是 无中生有的 。
4. 1938-1942 年期间,陶保晋的各种虚设的会长、立法委员等伪职都是被日寇强拉硬派的,军统局没有提供任何一件证据证明陶保晋通敌谋反 、伤害民族、主动任职的犯罪事实,相反撤 销 了陶保晋“托病离任”、“公开辞职”、 42 年被“撤职查办”、“缉拿”和“逃亡”的物证。任意强加“受敌人指使出面组织自治会”,“自任会长”“受人纵容”等莫须有的罪名。
再看《判决书》的“理由”:( 陶保晋“判决书”的第三页 )
再查首都沦陷之时,被告即扩大红 卍 字会之机构,联合英美教士组织国际救济会,由英美大使商得敌酋之许可,划首都住宅区为难民区,设立收容所多处,收容难民,组织救济队掩埋被敌寇惨杀之遗尸 43071 具,并办理施诊义赈平粜及发放恤老津贴等事务,凡此种种既有确实证据足资证明(见被告所呈之世界红 卍 字会南京分会慈业工作报告书一册、照相 10 张、世界红 卍 字会南京分会救济队掩埋组掩埋尸体具数统计表一张及办理义赈之存根 16 本、恤老慈金照片簿并恤老慈金姓名录各一本),则该被告曾为有利于民众之行为,自属显然之事实。 爰依处理汉奸案件条例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减轻其刑二分之一。再因被告犯罪时期系在民国卅三年六月一日以前,依减刑办法之规定,应再予减轻二分之一,酌处有期徒刑二年。
矛盾百出的《判决书》制造一起乱世冤案
我们从这部分《判决书》不得不承认的“确实证据”: “首都沦陷之时,被告即扩大红 卍 字会之机构,联合英美教士组织国际救济会,由英美大使商得敌酋之许可,划首都住宅区为难民区,设立收容所多处,收容难民,组织救济队掩埋被敌寇惨杀之遗尸 43071 具,并办理施诊义赈平粜及发放恤老津贴等事务,凡此种种既有确实证据足资证明该被告曾为有利于民众之行为,自显属显然之事实。”
以上事实 足以证明南京沦陷后,大律师、南京红卍字会长陶保晋对社会所做出的贡献;却没有一件有损民族利益、伤害百姓、贪赃枉法,谋取私利的证据。 我们就不难看出陶保晋的“通敌谋反”汉奸罪,是何等冤枉、何等荒唐。